近日,姜某某因發(fā)送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被公安機關(guān)處罰后仍不思悔改,姜某某在明知道手機號碼被對方拉黑情況下,連續(xù)兩個月仍撥打騷擾電話、發(fā)送騷擾短信息,干擾了他人正常生活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二條第(五)項、第二十條第(四)項,威海公安機關(guān)決定給予姜某某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。
【行政責任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
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:
(一)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;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;
(三)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,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;
(四)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、侮辱、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;
(五)多次發(fā)送淫穢、侮辱、恐嚇或者其他信息,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;
(六)偷窺、偷拍、竊聽、散布他人隱私的。
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從重處罰:
(一)有較嚴重后果的;
(二)教唆、脅迫、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;
(三)對報案人、控告人、舉報人、證人打擊報復的;
(四)六個月內(nèi)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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